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试行)
大高管发〔2015〕30号
各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
为营造大连高新区优良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不断完善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功能和支撑体系,有效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全力支持大众创新创业,积极培育经济发展新增长点,现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支持创新型孵化器建设。鼓励知名孵化机构、领军企业、投资机构、科研院所及高校等社会机构进驻高新区指定场地建设创新型孵化器。经认定,给予“两免一减半”的优惠政策,即第一、二年场地免费、第三年50%的租金补贴;三年内宽带接入及使用费用全免;物业费、水电费、取暖费由进驻机构自行承担。
第二条 鼓励高新区现有投资机构、领军企业、场地业主等社会机构利用自有场地建设创新型孵化器。经认定,连续三年给予50%场地补贴,单个孵化器补贴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支持孵化器完善网络宽带设施,对认定的创新型孵化器在自有场地内投资建设、供在孵企业使用、带宽达到100M以上的宽带设施,按照其年带宽资费的50%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三条 各类创新型孵化器均要为符合条件进驻的创新创业团队(者)提供6个月免费工位,鼓励其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对符合条件进入预孵化期的企业,给予1年的房租优惠政策。
第四条 鼓励创业企业吸纳人才,发展壮大。对创业企业进驻创新型孵化器后新引进的人才给予招聘和培训经费补贴。引进外埠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才,每人一次性补贴5000元。引进新毕业的大学生,每人一次性补贴3000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整合、发挥“一站式”服务功能,减少办事环节和流程,逐步推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放宽经营场地限制,允许“一工位一企、一工位多企”;设立大学生创业服务窗口;为小微企业纳税申报提供便利条件;加强政策咨询,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 支持创新型孵化器组织非营利性质的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创业论坛等各类创业活动,给予40%的活动经费后补贴。每年每家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单个孵化器支持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 鼓励中小微企业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及相关科技平台开展研发和活动,推行高新区券制度,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偿发放“券”,企业可以持“券”向高校、科研院所及相关科技平台购买科研活动。
第八条 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鼓励专业服务机构进驻高新区为初创型企业提供法律、人才、知识产权、财务、咨询、认证、技术转移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等相关服务,对经筛选进入“一站式创业服务大厅”办公的服务机构,提供免费办公工位,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对优秀的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年的奖励。
第九条 鼓励孵化器建立创业导师团队,创业导师服务满1年后,由服务企业或团队推荐,经考核给予孵化器每位导师3万元工作补贴,每家孵化器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设立高新区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参股孵化器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为天使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孵化器的在孵企业(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不超过10%的风险补贴,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设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银行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补贴政策,对于企业通过融资担保方式获得的银行贷款,给予不超过50%的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补贴。
第十一条 对认定为高新区创新型孵化器给予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大连市级孵化器给予20万元奖励,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奖励50万元,同级不同部门认定只享受一次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孵化器培育优秀企业,对于各机构培育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给予孵化器每家2-5万元的奖励。创新型孵化器内企业进入下一孵化阶段,并继续在高新区发展,每家毕业企业奖励5万元,同时奖励创新型孵化器3万元;进入加速器发展,每家毕业企业奖励20万元,同时奖励孵化器10万元。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4月22日
实施时间:2015年4月23日
上一条: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创业大连高新区示范引领工程”的实施意见
下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5〕47号